上海近百位政协委员联合提案 加强心理健康服务行业管理******
中新网上海1月12日电(记者 范宇斌)“人们生活节奏明显加快 ,竞争压力不断加剧 ,民众心理健康服务需求与日俱增 。”正在此间举行的2023年上海市两会上 ,近百位上海市政协委员联合提案,建言加强心理健康服务行业管理 。
数据显示,精神心理疾病在中国疾病总负担中居首位,占疾病总负担 的20%。
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副会长、上海明佳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赵丽佳12日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介绍说:“在上海,每5个人中就有1人一生中会遭受精神心理疾病的困扰。”
以上海市为例,当前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有关行政部门 、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等积极推进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 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提出的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 的要求 ,加强法治建设和政策支撑,积极探索行业自律管理 ,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 是在心理健康服务行业管理上仍存在诸多问题 。”赵丽佳坦言,问题主要体现在“心理健康服务从业人员的资质认定、教育培训乱象丛生;心理健康服务从业人员能力水平良莠不齐 ;心理健康服务从业人员数量供不应求” 。
这份提案提到,“当前,有关培训机构、高等院校 、心理健康相关协会学会等相继发布心理健康培训项目,但是项目内容五花八门、质量参差不齐 ,对心理健康服务事业发展带来隐患。”
“加强心理健康服务行业管理 ,提升心理健康服务从业人员能力水平迫在眉睫。”赵丽佳告诉记者 ,目前 ,中国心理咨询服务行业从业人员许多为非心理学和精神医学专业 ,专业能力不足,法律伦理意识淡薄,服务质量难以保障 ,导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此外 ,中国目前尚无心理咨询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记者了解到,心理健康服务从业人员主要是心理咨询师 、心理治疗师 。据悉 ,截至2017年,中国约有120万名持证的心理咨询师 ,仅有3万-4万人从事心理咨询行业 的专兼职工作,全国心理治疗师数量则仅有数千人。
与此同时 ,多位专家学者表示 ,新冠疫情在心理健康方面 的影响持续时间至少是十年 、二十年以上,很多人都可能会面临焦虑、抑郁 、失眠和社会交往等问题 。“加快提高心理健康服务供给数量已成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内在要求。”赵丽佳如 是说 。
对此,近百位上海市政协委员联合提案,建议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 ,提高行业管理与服务能力 ;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规范治理和行为自律 ,进而加强心理健康服务行业管理。
这份联合提案中指出,在构建社会共治格局方面,可以积极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工商 、民政等部门共同组成的联合执法机制 ,对心理咨询与治疗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 、服务规范 、服务收费等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予以处理;大力依靠消费者协会 、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 。
行业自律管理同样关键 。这份联合提案建议,政府要加大对心理卫生服务行业协会 的支持力度 ,提升行业管理与服务能力。要壮大行业协会专兼职人员队伍,构建功能完善 的组织结构 ,积极吸纳新的会员单位,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规范 、开展专业人员能力培训、参与制订地方性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 、构建完善继续教育培训体系等。
此外,可以积极探索“赋权”行业组织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鼓励行业组织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处理 、失信惩戒等方面发挥作用 ,支持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发挥信息化 的作用,建立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人员数据库等。(完)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 :近日 ,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 的体会和感受 ,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1月7日 ,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 。以下为报道原文 :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 ,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 的人 ,走遍各地法院 、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 ,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 ,出门能扛“长枪短炮” ,不是在采访 ,就 是在去采访 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 ,妙手著文章 。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 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 的代表作品 。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 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 的人民法院都 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
这位记者 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 ,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 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 ,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 。作为一部现实主义 的电视剧 ,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 ,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 ;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 ,让“立案难”变成历史 ;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 ,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 ,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 ,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 。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 ,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 ;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 ,“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 、传播者 ,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
代表作品
最高法 :未超出必要限度 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 ,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 ,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 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 ,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 ,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 ,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 ,同意了吗 ?”“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 ,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 的字违规 ,我们不认可 ,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 是事实”等 。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 ,遂诉至法院 ,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 、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 、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 的切身利益 ,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 的限度 ,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 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 ,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 ,法院认为 ,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 。综上 ,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 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 的 ,不构成对物业公司 的名誉侵权 ,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 、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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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 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 ,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 ,促使其悔过自新 、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 ,近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 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 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 的主体 、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 ,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 ,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
近年来 ,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的建议 、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 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 、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
据司法机关统计 ,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 ,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 、入学难 ,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 ,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 ,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 的问题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 。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 、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 、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 ,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 ,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 、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 、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 ,《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 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 。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 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 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
一 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 ,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 ,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 ,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 、不追究刑事责任 、不起诉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 ;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 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 、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 、公益诉讼案件 ,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 的信息予以保密 。四 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 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 的 ,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 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 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 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 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 ;(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 ,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 的犯罪记录 。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 的 ,依法批捕起诉 ,刑期超过五年 的 ,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 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 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 ,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 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 、信息 的 ,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 、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给国家 、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 、管理及加密 的设置 ,《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 ,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 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 ,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 。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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